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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见过的对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最中肯的观点,没有之1婚姻资讯说说

这是我见过的对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最中肯的观点,没有之1婚姻资讯说说

 

婚姻是什么?   自由是什么?   离婚自由,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3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 or 结婚冷静?   吃了秤砣要离婚的网友对3十天的「不定时炸弹」感到无比憋屈:   「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有1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讲1个更「憋屈」的故事。   在爱尔兰,男女结婚时会在教堂发誓: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的离婚都被视作违背誓言,把人逼疯的4年分居,裹脚布般的离婚手续,令人咋舌的巨额费用让离婚比登天还难。   但是,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结婚登记的费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镑,100年只需要0.5英镑;结婚证书的内容也不同:1年是1本「百科全书」,逐条列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100年只有1张纸条,上面写着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1个整体,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   看到这些,你会觉得憋屈还是有1丝感动?**我们不禁问自己:婚姻是什么?**   恩格斯说:婚姻是1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先占权」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我养你」到「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1言不合就离婚成为1种时代标签。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1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1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1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5花8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1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都是不够慎重地草率结婚**   再看看爱尔兰的「百年约定」,说的高雅1点,它响在结婚教堂的回音壁,写在结婚证书的誓言里;说的庸俗1点,它嵌在4位数的英镑里,印在4年期的分居中。这或许是「谈钱伤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现实白描:金钱成本让想结婚的人不敢头脑发热,时间成本让想离婚人们不敢意气用事。   在这两项成本面前,如果你义无反顾,那么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选择承担责任;而如果你举棋不定,那么对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经不起金钱和时间的考验,又如何负担得婚姻登记大厅墙上的那句「**携手走完1辈子」**?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3思而后行。   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你妈觉得你需要1条秋裤」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自由即责任」。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 or 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1剂「后悔药」**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1致。**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1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1致。**   家暴诉讼中有1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1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1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1次判离而绝非: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1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1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1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3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第1次判不离后分居1年可判离   1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想离婚又多了1条新途径:第1次起诉后分居满1年。   本是1道福音,不想也引来了1番误读:   原本第1次起诉后6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现在怎么增长到了1年?**   我想负责任的告诉你:从来没有哪1条规定过第1次起诉不判离后,6个月再起诉就1定判离。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即便到了第3次第4次都不会判离,而另1些情况下,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1次判不离后分居满1年的**第2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1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1年了,意味着这1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1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1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1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1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1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1年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1座庙不毁1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1些当事人深谙「6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1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1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1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1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1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1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结语   在「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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