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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律师——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届满必须续签吗

海阳律师——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届满必须续签吗

 

女职工“3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届满,企业必须与其续签吗 这种情形不是绝对的,当女职工“3期”内违法《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1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她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此时,单位必须做的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1致签订1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1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1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 在这些意外情况下,女职工的3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特殊情形的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公司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与顺延原劳动合同,实际后果是不1样的。前者意味着多订立1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合法解雇员工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避免多订1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但也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将合同期限顺延至女职工3期结束。只有在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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