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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是指对证人入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流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治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入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划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流动。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划定,保障证人及其近支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实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实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实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入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证人入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良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剥削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去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提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对证人或其近支属入行骚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本钱罪均无影响。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对证人入行打击报复,去去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同时,还有一部门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吓唬,行凶,伤害等手段入行报复。这种详细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峻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峻,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峻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变态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春秋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需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假如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因为政策水平不高,思惟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朴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入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支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支属入行威胁,欺侮,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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