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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一)受理的一般规则提交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达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2.受理的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注意,如果错列被申请人(包括遗漏),复议机关不是不予受理,而是应该通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它完成了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衔接。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并不一定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只要其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就可以了。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需要注意前面关于申请期限的具体规定。(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如果仅仅是接到申请人的起诉状,只要还在审查,没有最终立案或已经裁定不予受理,在此期间申请人也就都还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受理的保障制度

1.复议前置不受理的救济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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