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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决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决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物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司。

保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热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和应受处罚都比较轻的案件,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其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1.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中对公民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2.基本步:(1)出示证件;(2)制作现场笔录;(3)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4)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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